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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要点(补充)》

发布者: 时间:2003/08/26 点击:1719

所得税:再投资部分享受40%退税

  在2010年底以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包括封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境内取得的利润向西部地区再投资于集成电路或软件生产企业的部分,按80%退还其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风险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 增值税:税率下调至3%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海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适用提前通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收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quot;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

  生产企业:优惠范围扩至0.8μm工艺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μm(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其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研发中心:组建一至两家

  国家支持组建一至两家产学研相结合的集成电路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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