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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8/06/15 点击:7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产业园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促进入园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的集聚,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达到产业园入园条件,并签订入园合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正式进入产业园场地内的企业。

第三条 产业园位于厦门中心E座14层至30层,面积2.8万平方米,其中14层作为公共服务配套层,16层作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厦门海沧基地,17-29层作为入园企业办公区。园区主要功能是:科研、培育、项目产业化、产研学融合,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入驻产业园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专门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的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二)必须是在海沧区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需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具有高成长性;

(四)需已具备一定规模,拥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和运营实力;

(五)开发、生产产品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六)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产业园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三)根据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海沧区相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应当提交《入驻产业园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简介(包括项目介绍);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国税、地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证明材料(已认定企业);

(五)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

(六)上年度及当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七)有关认证(ISO、CMM及其他);

(八)其他证明企业实力的资料。

第七条 受理审批

产业园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入园企业进行审查,验证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做好留存、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园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园的,予以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入园合同》和其它有关服务协议,报备海沧区经信局(工业办)。

第八条 办理入园手续

产业园可协助申请者办理以下入园手续:

(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确定入驻场地位置和面积,并于企业签订《入园合同》;

(二)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三)协助企业申请有关政策补贴和人才补助、人才公寓等事宜;

(四)协助企业搬迁入住,配合企业办理采购及人员招聘等工作。

第九条 《入园合同》是产业园与入园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期限为一年,次年重新签订。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家、福建省、厦门市及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入园企业适用EDA设计平台资源,享受费用减免的优惠;

(三)入园企业租赁办公场所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五年给予50%补助,暂定限价租金为6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企业物业管理费按8折计取,免公维金,水电费自理。

(四)入园企业入驻第一年缴纳年租金总额的10%的押金即可入驻,第二年起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缴交租金。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从入园之日起满12个月,产业园将进行首次评估考核(此后每年一次)。对经营状况不理想、评估未达标的企业,将讨论分析原因,并联系上级公司和区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帮扶。

第十二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结果

入园企业在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入园后因某种原因使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园后,未按要求在产业园内开展工作,企业办公场所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园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内经常只有极少数人员驻守。

(四)企业入园后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入园企业,将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进一步针对性服务。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园企业,商讨原因及对策;对连续两个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园企业,将采取清退措施,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六章 支撑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海沧区人民政府指定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对产业园实行统一运营服务,主要任务是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服务对象,发挥IC设计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为入园企业提供研发、试验、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人才、技术、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工作成本,提高企业在海沧创业的舒适度。

第十六条 信息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园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基金、专利、科技成果登记等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为入园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入园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六)为入园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

(七)为入园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八)为入园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十)为入园企业联络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各类学术机构及科研单位、担保机构、金融、证券等机构,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十一)其他海沧区人民政府下放的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信息公司与海沧区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和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园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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